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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企业家协会章程

  更新时间:2023-08-09  访问量:387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黑龙江省企业家协会(HEILONGJIANG ENTERPRISE DIRECTO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HEDA),是经黑龙江省民政厅注册登记、非营利性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  黑龙江省企业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省企业、企业家(雇主)的联合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以省内各种所有制性质企业和企业家(雇主)为主体, 吸收有关专家、学者、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及企业界知名人士、有关团体组成的全省联合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和黑龙江省企业联合会共同代表雇主组织,与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总工会共同组成三方会议,参与协调劳动关系。
    本章程所称的“雇主组织”是指企业法人,“雇主”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以为企业、企业家服务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维护企业、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企业家守法、自律,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经营者与劳动者的关系。

第五条  本会的工作目标: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团结并联合全省企业家,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维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加快推进保增长、调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进程,发挥政府与企业家间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企业家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努力培养造就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优秀职业化企业家队伍。
第六条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是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黑龙江省民政厅为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与黑龙江省企业联合会、黑龙江省工业经济联合会合署办公,简称省“三会”。除特殊情况外,省“三会”以“黑龙江省企业联合会”名义参加社会活动。
第八条  本会会址设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第二章  任务

第九条  本会的任务:
一、围绕维权、自律、服务等方面的功能开展工作。
二、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维护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及时反映企业家(雇主)的意见和要求,沟通政府与企业、企业家(雇主)的联系,为政府制定有关经济政策、法规提供建议。
四、根据授权,代表企业家(雇主)参加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协调劳动关系;指导和推动各地区、各行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建立健全“三方机制”,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工作。
五、本会和黑龙江省企业联合会作为国际雇主组织和中国雇主组织的黑龙江省唯一代表,积极参加国际劳工组织、国际雇主组织和我国雇主组织的有关活动,发展与国内外企业、企业团体及有关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
六、引导企业家(雇主)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自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倡导诚信经营,推动节能环保,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七、推进企业家队伍建设,为企业家(雇主)提供培训、咨询、信息、认证、资质评价等智力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开展评价、表彰、宣传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雇主)活动。
八、开展与国外、境外企业团体和企业法人交流与合作,组织有关企业团体和企业开展与国外、境外有关组织及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九、指导与协调各地区、各行业企业家协会的工作,健全组织体系,推动单位会员积极开展活动,联合政府有关部门、全省各行业协会、其他社团组织和社会各界共同开展活动,发挥整体优势,促进相互合作。
十、实施企业家健康工程,开展有利于企业家身心健康的活动。
十一、按照自立、自治、自养的发展方向,加强本会工作机构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更好地为企业、企业家(雇主)、行业和政府服务。
十二、做好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至第八章与《黑龙江省企业联合会章程》第三章至第八章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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