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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企业联合会章程

  更新时间:2023-08-09  访问量:51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黑龙江省企业联合会(HEILONGJIANG ENTERPRISE CONFEDERATION,英文缩写为HEC),是经黑龙江省民政厅注册登记、非营利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法人,中文简称“省企联”。
第二条  黑龙江省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省企业、企业家(雇主)和企业团体的联合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企业、企业家(雇主)和全省性、行业性、地方性企业联合会(协会)及有关企业团体为主体,吸收了部分专家、学者、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企业界知名人士、新闻工作者共同组成的全省联合性社会团体。
本章程所称的企业、企业家(雇主)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会和黑龙江省企业家协会代表雇主组织,与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总工会共同组成三方会议,参与协调劳动关系。是全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企业(雇主)组织方唯一代表。
本章程所称的“雇主组织”是指企业法人,“雇主”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以为企业、企业家服务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维护企业、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企业家守法、自律,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经营者与劳动者的关系。

第五条  本会的工作目标: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团结并联合企业、企业家(雇主)和各企业团体,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和企业现代化建设。通过开展各项服务,不断探索和促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科学管理体系,推进实现保增长、调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进程,不断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经营者素质,依法维护企业、企业家(雇主)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六条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是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黑龙江省民政厅为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与黑龙江省企业家协会、黑龙江省工业经济联合会合署办公,简称省“三会”。除特殊情况外,省“三会”以“黑龙江省企业联合会”名义参加社会活动。
第八条  本会会址设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第二章   任务

第九条  本会的任务:
一、围绕维权、自律、服务等方面的功能开展工作。
二、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沟通企业与政府间的联系,开展行业、地区经济发展调查研究,为制定同企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提供立法建议,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提供决策建议。
四、研究、传播、推广现代企业科学管理理论及典型经验,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引导、推动有关企业改革和企业管理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五、维护企业、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授权,代表企业、企业家(雇主)参加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协调劳动关系;指导和推动各地区、各行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建立健全“三方机制”,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工作。
本会和黑龙江省企业家协会作为国际雇主组织和中国雇主组织的黑龙江省唯一代表,积极参加国际劳工组织、国际雇主组织和我国雇主组织的有关活动,发展与国内外企业、企业团体及有关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
六、反映企业、企业家(雇主)的意见和要求,为我省制定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建议。
七、引导企业、企业家(雇主)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自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倡导诚信经营,推动节能环保,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八、开展企业改革和现代企业管理的理论研究,促进企业现代化建设,推动企业开展科技进步、管理创新,总结推广先进企业管理经验,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九、推进企业家队伍建设、企业文化建设,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提供培训、咨询、信息、认证、资质评价等智力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开展评价、表彰、宣传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雇主)活动。
十、开展与国外、境外企业团体和企业法人交流与合作,组织有关企业团体和企业开展与国外、境外有关组织及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一、指导与协调各地区、各行业企业联合会(协会)的工作,健全组织体系,推动单位会员积极开展活动,联合政府有关部门、全省各行业协会、其他社团组织和社会各界共同开展活动,发挥整体优势,促进相互合作。
十二、按照自立、自治、自养的发展方向,加强本会工作机构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更好地为企业、企业家(雇主)、行业和政府服务。
十三、做好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条件:
1、在黑龙江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2、全省性、地方性和行业性企业团体;
3、其它有关法人组织。
二、个人会员条件:
 1、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在企业经营管理实践和经济研究领域有显著成绩者;
 2、本会团体会员的现任领导;
3、非单位会员的企业家(雇主)。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向本会提出有关意见、建议,并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与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本会的工作;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承担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五、向本会提供有关信息、统计数据和其它资料(涉密资料除外);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遵守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本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无故不按期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可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由本会与本会有关单位会员协商推选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或者会长委托由常务副会长主持。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会费收支报告;
三、审议并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章程;
六、审议提案并形成决议;
七、聘请名誉会长;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闭会期间,可采取通讯会议形式行使理事会部分职权。理事因故不能参加表决时,可以委托代表参加表决。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相关人员的聘任;
四、决定增补或者调整理事,但在一届任期内由理事会增补的理事数量不得超过原理事的 1/3;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会费收支情况;
六、听取或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八、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十一、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审议本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会员单位推选的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继续担任理事的,有原推荐单位推选新的理事人选,报本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并审议报理事会决定的有关议案。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经秘书长提议并报会长批准可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
常务理事会议由会长主持,或者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研究或处理专门问题。
第二十五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和会长办公会。
会长全面领导本会工作;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领导本会工作,分工组织协调本会有关日常业务工作。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会长办公会议定期召开,由会长主持,或者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会长办公会职责
一、研究本会发展中重大的方向性、战略性、政策性问题;
二、研究涉及企业改革和发展问题,向政府提出政策建议;
三、研究本会系统和行业协会之间相互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决定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的事项;
五、研究决定聘用部门部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六、研究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人选,报常务理事会审议,理事会决定;
七、研究本会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研究年度财务预决算,决定重大财务开支;
九、研究决定秘书长办公会提交审议的重大事项;
十、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活动;
十一、研究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和秘书长办公会议。
秘书长全面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秘书长办公会议是本会常设行政领导机构,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主持,或者秘书长委托常务副秘书长主持。
秘书长办公会职责:
一、领导和组织本会各机构完成会长办公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和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领导和组织本会各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及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和调整;
四、决定本会各机构及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的聘用;
五、落实会长、常务副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秘书长办公会应按期向会长办公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常务副会长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公正、清廉,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威望和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 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并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应是本会业务主管部门所管的干部,其产生和罢免应经本会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再提交理事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地方企联及行业协会。
各市(地)、县企联及全省性行业协会,是地方和行业服务于企业改革和企业管理工作的社团组织,业务上接受省企联的指导。
黑龙江省企业联合会接受中国企业联合会的指导。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所得收入;
三、政府及其他资助;
四、受委托项目收入;
五、国(境)内外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六、利息收入;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黑龙江省“三会”会费缴纳标准与办法》的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经费收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或者理事会讨论拟定,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在会员代表大会期间,由于特殊原因必须修改本会章程部分条款时,可由常务理事会先行决定,并以通讯形式正的本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确认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依照前条规定的程序修改后,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  终止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须终止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依法清算。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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