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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根据《黑龙江省企业联合会、黑龙江省企业家协会、黑龙江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章程》规 |
| 定,为加强团体会员的发展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两种。 |
| 协会团体会员是指在黑龙江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全省性 、地方性 |
| 和行业性企业团体;其它有关法人组织。 |
| 个人会员是指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 ,并在企业经营管理实践和经济研究领域有显著成绩者;本 |
| 会团体会员的法人代表;社会知名人士。 |
| 第三条 申请成为企业团体会员,需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
| 一、入会书面申请。 |
| 二、推荐单位意见(推荐单位是指各市(地)企联、全省性行业协会、已是省“三会”团体会员 |
| 的单位及省“三会”各部门)。 |
|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 四、填写黑龙江省“三会”会员单位登记备案表一式两份。 |
| 第四条 团体会员入会或退会审批程序: |
| 一、秘书长办公会议委托黑龙江省“三会”会员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日常审核工作。 |
| 二、报秘书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
| 各项工作报批工作,由会员部负责办理。 |
|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
| 会员权利: |
| 一、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
| 二、会员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
| 三、会员可以优先优惠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
| 四、会员可以向本会提出有关意见、建议,并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与监督。 |
| 会员义务: |
| 一、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
| 二、会员应关心和支持本会的工作。 |
| 三、会员应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
| 四、会员应承担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
| 五、会员应向本会提供有关情况、信息、统计数据和其它资料(涉密资料除外)。 |
| 六、会员应按期交纳会费,连续两年未交会费者,按自动退会处理。 |
| 第六条 会费 |
| 一、会员每年应交纳会费标准: |
| ⒈团体会员: |
| 副会长会员单位:大型企业 50,000元;中型企业30,000元;小型企业10,000元。 |
| 理事(含常务理事)会员单位:大型企业 10,000元;中型企业7,000元;小型企业5,000元。 |
| 其他会员单位:大型企业 5,000元;中型企业 4,000元;小型企业3,000元。 |
| ⒉个人会员: |
| 个人会员年度会费标准 100-1000元。 |
|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查看表格及说明) |
| 二、会费用途:主要用于补贴黑龙江省 “三会”举办的各种大型会议及活动;为会员提供的资 |
| 料费、印刷费、邮电费以及开展其它会员活动。 |
| 三、建立会费专项账目,定期审计和公布会费收支情况。 |
| 第七条 对不能按时足额缴纳本年度会费的会员单位,须向黑龙江省“三会”会员部提出减免当 |
| 年会费申请,说明理由,经省 “三会”秘书长办公会审定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会员单位是否予 |
| 以减免。 |
| 第八条 对不按时足额缴纳年度会费的会员单位,不享受参加由黑龙江省 “三会” 组织的全省 |
| 性、全国性等奖项的申报和评审,黑龙江省 “三会”会员部对所有参评奖项的会员单位实行一票否 |
| 决制。 |
| 第九条 有关团体会员管理的日常工作由会员部统一负责。 |
| 第十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六月一日 起执行。 |
|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会员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