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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企业联合会
黑龙江省企业家协会
黑龙江省工业经济联合会
 
 
 


黑龙江省企业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黑龙江省企业联合会 ( HEILONGJIANG  ENTERPRISE  CONFEDERATION ,英文缩写为HEC),是经黑龙江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法人,中文简称为“黑龙江省企联”。
    第二条 黑龙江省企业联合会 (以下简称“本会”) 是全省企业、企业经营者和企业团体的联合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企业、企业经营者和全省性、行业性、地方性企业联合会 (协会)及有关企业团体为主体,吸收了部分专家、学者、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企业界知名人士、新闻工作者共同组成的全省联合性社会团体,属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和黑龙江省企业家协会代表雇主组织,与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总工会共同组成三方会议,参与协调劳动关系。
    本章程所称的“雇主组织”是指企业法人,“雇主”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企业服务,为企业家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
    第五条 本会的工作目标 : 团结并联合企业、企业经营者和各企业团体,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 通过开展各项服务,不断探索和促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科学管理体系,不断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经营者素质,促进企业和经营者守法 、自律,依法维护企业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六条 黑龙江省经济委员会是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黑龙江省民政厅为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与黑龙江省企业家协会、黑龙江省工业经济联合会合署办公,简称省“三会”。除特殊情况外,省“三会”以“黑龙江省企业联合会”名义参加社会活动。
    第八条 本会会址设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沟通企业与政府间的联系,开展行业、地区经济发展调查研究,为国家机关制定同企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提供立法建议,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提供决策建议。
    三、研究 、传播 、推广现代企业科学管理理论及典型经验,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引导、推动有关企业改革和企业管理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四、维护企业 、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代表企业 、企业家参加省“三方机制”,协调劳动关系;指导各地区、各行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建立健全“三方机制”,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工作。
    五、本会和黑龙江省企业家协会作为国际雇主组织的黑龙江省唯一代表,积极参加国际劳工组织、国际雇主组织和我国雇主组织的有关活动,发展与国内外企业、企业团体及有关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
    六、引导企业、企业家和行业遵纪守法 ,规范自律 ,自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倡导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七、发挥联合会整体优势,联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培训、咨询、认证等活动;整合国内外信息、技术、人才、资金、资源,为企业、企业家和行业提供服务;采用科学的考评体系,组织开展评价、表彰、宣传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活动。
    八、指导与协调各地区、各行业企业联合会的工作,健全组织体系,促进相互合作,发挥企联系统的整体优势;密切与各社会团体和社会各界的工作联系,发挥联合的优势。
    九、按照自立、自治、自养的发展方向,加强本会工作机构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更好地为企业、企业家、行业和政府服务。
    十、做好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条件:
    ⒈在黑龙江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⒉全省性、地方性和行业性企业团体。
    ⒊其它有关法人组织。
    二、个人会员条件:
    ⒈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在企业经营管理实践和经济研究领域有显著成绩者。
    ⒉本会团体会员的法人代表。
    ⒊社会知名人士。
    第十一条 经申请人提出申请,本会理事会核准并发给会员证书后,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向本会提出有关意见、建议,并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与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本会的工作。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承担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五、向本会提供有关情况、信息、统计数据和其它资料(涉密资料除外)。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遵守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本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本会设荣誉会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一、不再担任本会的常务理事、理事,身体健康,仍热心本会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者。
    二、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离任企业家。
    三、在企业改革、管理、发展和维权等方面有影响或者有贡献的知名专家、学者。
    四、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对本会做出贡献的社会知名人士。
    五、对本会一贯友好并做出贡献的国际友人、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
    荣誉会员可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不缴纳会费,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必要时 ,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可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参加会议的代表由本会与本会有关团体会员协商推选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 ,或者经会长委托由常务副会长主持。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推选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聘请名誉会长。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全体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闭会期间 ,必要时可采取通讯会议形式商讨工作。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听取或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审议会费收支报告。
    五、审议处理有关议案。
    六、听取并审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筹备情况报告。
    七、推选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至两次 。特殊情况 ,可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议或采取通讯形式商讨工作。
    常务理事会议由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主持。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理事会的决议。
    二、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三、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四、讨论增补或调整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人选,提请理事会议确认。
    五、决定聘请名誉理事,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六、审议并批准本会各专业工作委员会议案。
    七、审议增免会员议案。
    第四、五、六、七项经常务理事会授权,可由秘书长办公会议先行后报。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研究或处理专门问题。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与议题相关的部分副会长。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主持 ,特殊情况 ,经会长授权 ,由常务副会长主持。
    会长办公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本会工作。
    二、研究决定本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三、研究决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会组织重要调整事项。
    四、其它需由会长办公会议批准的重大事项。
    会长办公会议闭会期间,经会长授权,由常务副会长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秘书长办公会议 。秘书长办公会议是本会常设行政领导机构。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主持。
    秘书长办公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和组织本会各机构完成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和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领导和组织本会各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及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和调整。
    四、决定本会各机构及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的聘用。
    五、向会长办公会议报告工作。
    凡属授权办理的事项,应按期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秘书长由常务副会长兼任。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本会会长 、副会长任期四年并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应是本会业务主管部门所管的干部,其产生和罢免应经本会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再提交理事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地方及行业企协。
    各市(地) 、县企联及全省性行业协会,是地方和行业服务于企业改革和企业管理工作的社团组织,业务上接受省企联的指导。
    黑龙江省企业联合会接受中国企业联合会的指导。
第五章 资 产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按规定收取的会费。
    二、服务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受委托项目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国(境)内外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黑龙江省“三会”会费缴纳标准与办法》的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接受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 、资助的资产,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 、保险和福利待遇 ,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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